发表时间:2024/11/23 广州收数公司
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发现男方背负有债务之时,相应的处理措施必须依据债务的实际属性予以明确。假若男方所欠下的债务乃是为了满足夫妻间共同生活需求、开展共同生产运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妇二人共同意愿形成的,那么这部分债务便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项,在下一步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双方理当共同负责偿还。
然而,倘若男方在此时间段内所负担的债务仅仅是以其个人名义,且数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债权人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此笔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运营活动或基于夫妇二人共同意愿形成的,那么这部分债务就应该被视为男方的个人债务,由男方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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